为贯彻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精神,深入践行人民城市发展理念,进一步激发浦东新区社会组织活力和创新力,完善社会组织发展生态,引导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探索超大城市民政事业发展的“浦东样板”,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适用对象)
鼓励重点社会组织,包括:围绕国家战略、助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投身上海“五个中心”核心区建设及浦东引领区建设,助力浦东重点产业发展,服务浦东经济建设及创新社会治理的社会组织。
前款所述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区级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社会组织、支持型、枢纽型社会组织,以及注册地在浦东且服务浦东的市级、国家级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社会组织及产业类基金会。
第二条(房租补贴)
构建“双核驱动、多点发展”的社会组织生态链,打造样板,建设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社会组织培育点。对经评审,入驻区级社会组织培育点的社会组织给予房租补贴。经认定,对于各委办局、各街道、镇根据发展需要设立新的社会组织培育点,给予一次性扶持补贴。
第三条(落户补贴)
对新落户浦东、符合浦东重点产业发展定位和方向的国家级、市级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社会组织、产业类基金会,经浦东相关产业部门认定,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
第四条(行业发展补贴)
鼓励社会组织服务浦东经济建设。对于围绕《浦东新区行业协会商会服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十项重点任务及服务企业“走出去”方面开展创新服务的、3A及以上等级的注册地在浦东的行业协会商会,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浦东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给予行业发展补贴。3A及以上等级的注册地在浦东的行业协会商会及科技类社会组织,开展具有国内外影响力及一定规模的行业发展大会、创新创业、招商引资、国际交流及专业性科技论坛等大型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浦东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给予一次性活动补贴。
第五条(科研奖励)
鼓励区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各类研究。由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社会组织、社会治理类社会组织、支持型、枢纽型社会组织或其专职工作人员署名的各类研究成果被专业核心期刊等刊登或转载的,给予科研奖励。上述组织或其专职工作人员取得发明专利并成功转化(转让、许可等)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社会组织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并取得显著成效的,经浦东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项目补贴)
鼓励区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专业特长,致力于社会治理项目的持久效应,助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对在浦东同一个社区,同一个社会治理服务项目连续开展3年以上且项目完成良好的,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给予一次性项目发展补贴。
第七条(人才奖励)
鼓励区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引进专业人才开展服务。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社会组织、社会治理类社会组织、支持型、枢纽型社会组织,吸收全日制本科学历应届毕业生、吸收硕士、博士学位等研究生学历专业人才的,给予所在组织人才奖励;新吸收或培养具有与业务岗位相关的中、高级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的专业人才的,给予所在组织一次性奖励。经认定列入浦东新区“领雁计划”的社会组织领军人才,给予所在组织一次性奖励。
经认定,对列入就业见习基地、创业见习基地的区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给予一次性经费补贴。
第八条(协商奖励)
鼓励区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形成“多方意见表达、全程民主参与、协商问题解决”的社会组织协商模式。社会组织参与市级及区级政策法规修制订,提出建议被采纳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区级以上社会组织协商联系点、基层立法联系点、社情民意联系点的社会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评估奖励)
鼓励区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参与等级评估。社会组织获得评估等级的,分别给予不同标准奖励。
第十条(争先奖励)
区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及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市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展的赛事评选并获奖的,分别给予不同标准奖励。
第十一条(鼓励支持)
鼓励各街道、镇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拓展引导扶持方式,支持服务所辖区域内的社会组织。鼓励有条件的街道、镇设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扶持。鼓励街道、镇将闲置的办公用房、公共设施等存量资源,通过无偿使用等优惠方式提供给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
鼓励新区各相关部门、管理局(管委会)、各街道、镇,结合发展需求,培育扶持所需社会组织发展,条件具备的建立特色社会组织培育点及街镇级社会组织培育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党组织健全、管理规范的社会组织积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在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
第十二条(执行原则)
本意见执行遵循“一事一补、一事一奖、从优不重复”原则。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合规开展相关活动,若其行为违法违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重大行政处罚的,根据本意见享受的扶持政策予以停止,并追回当年度已经拨付的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施行时间)
本意见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本意见具体由浦东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促进浦东新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扶持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浦东新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条款解释和扶持标准
(一)《意见》所述相关社会组织类型的条款解释如下:
所述行业协会商会类是指由从事相同或者相关性质经济活动,或者在相同地域内从事经济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中,商会包括行业性商会、街镇商会、异地商会等。
科技类社会组织是指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以促进本市科创中心建设的科技类社会服务机构及学术性社会团体。
参与社会治理的社会组织是指立足城乡社区,以参与社区治理、服务社区群众为目的,依托社区资源提供专业化、社会化、差异化服务的社会组织。不包括持执业许可证的社会组织。
支持型社会组织是指为社会组织提供能力建设、机构孵化、财务法律等专业服务、项目对接、项目和机构评估的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承担社会组织综合管理服务的区、街镇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枢纽型社会组织是指在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的发展、服务、管理工作中,在业务上处于引领地位,在管理上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认可,发挥重要桥梁纽带作用的社会团体。
(二) 所述房租补贴额度为按协议金额的70%,每家组织补贴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
区级社会组织培育点的物业费、公共空间的房租,社会组织招募入驻过渡期(园区装修、功能调整等情况)所涉房租由本政策资金全额支付。
新设立的社会组织培育点,需经区民政局认定,一次性补贴额度为10万元。
(三) 申请落户补贴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社会组织、产业类基金会,须经区相关产业部门认定。补贴额度为国家级、市级分别为20万元/家、15万元/家。
(四) 所述行业发展补贴额度为10万元/年。《浦东新区行业协会商会服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十项重点任务具体包括:形成一批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和政策建议、推动一批行业发展支持性政策落地见效、壮大一批行业发展必需的人才人力队伍、发布一批科学准确有效的经济发展指数、建设一批推动行业产业发展的服务平台、推出一批引领行业产业发展的先进标准、培育一批服务行业产业发展的品牌项目、完善一批维护行业发展秩序的自律规约、服务一批促进经济布局优化的产业集群、谋划一批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举措。申请补贴的组织应以上一年度开展的、围绕上述2项及以上任务的创新服务且取得卓越成效,相关任务不可连续两年重复申请。
一次性活动补贴额度为2万元,所述国内外影响力是指活动参与对象包含3个以上国家或3个以上地级市;一定规模是指有30个以上单位或100人以上参加。每家组织每年申请不超过2项活动,同一组织的同一活动补贴年限不超过2年。
(五)所述科研奖励额度为:研究成果被专业核心期刊刊登或转载的,给予0.5万元/项,每家组织每年不超过5万元;取得发明专利并成功转化(转让、许可等)的,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显著成效的奖励额度为一次性10万元。需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并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浦东相关政府部门认定。同一科技研究成果不可重复申请。
(六)所述项目发展补贴额度为每个项目2万元。社会组织的同一个项目同时在一个以上社区开展且符合《意见》规定条件的,可重复申请,每个项目累计补贴不超过6万元。每个组织5年累计补贴不超过20万元。
所述社会治理项目主要是指社会组织在参与社区服务供给领域、社区精细化管理领域、社区公共安全领域、社区自治共治领域、社区精神文明领域的服务项目。设施、基地托管类项目除外。所述同一社区、同一项目以协议上所列项目名称、项目目标(内容)和服务对象为准。项目开展时限最早从 2024年1月1日起计算。项目须为完整项目。项目申报该项补贴后,涵盖此项目的系列项目及其子项目不能再申请该项补贴。
(七)吸收全日制本科学历应届毕业生就业,服务满1年后给予所在组织0.5万元/人的人才奖励,可连续享受2年;吸收硕士、博士学位等研究生学历专业人才,服务满1年后分别给予所在组织1万元/人、2万元/人奖励,可连续享受2年。新吸收或培养具有与业务岗位相关的中、高级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的专业人才,服务满1年后,分别给予所在组织一次性1万元/人、2万元/人奖励。服务年限依据签订劳动合同时间,最早从 2025 年起。经认定列入浦东新区“领雁计划”的社会组织领军人才,给予所在组织一次性3万元奖励。
经认定,对列入就业见习基地、创业见习基地的区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经人社部门认定,给予一次性1万元运营补贴。
(八)所述参与市级及区级政策法规修制订,提出建议被采纳的社会组织,给予0.5万元/项奖励,每家组织每年不超过1万元。对被认定为区级以上社会组织协商联系点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对市、区人大、政协认定为基层立法联系点、社情民意联系点的社会组织,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每家组织每年申请最多不超过5万元奖励。
(九)首次获得社会组织等级评估5A级的给予8万元奖励,首次获得 4A 级的给予5万元奖励。经复评再次获得上述高等级的,给予3万元奖励;首次或复评获得3A级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1A-2A等级的,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奖励。社会组织已获评相应等级,再次评估所获等级低于原有等级的,不予奖励。
(十)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及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市民政局、长三角民政部门、民政部开展的社会组织领域的赛事、评选并获奖的,包括:公益创新创业大赛、品牌社会组织、品牌项目等,分别给予不高于2万元、3万元、4万元奖励。
(十一)注册地在浦东的社区基金会参照其他区级登记的社会组织执行。
第二条 办理流程
符合申请条件的社会组织,向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区民政局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履行拨款手续。
第三条 申请材料
(一) 申请《意见》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须提交《浦东新区社会组织扶持申请表》。
(二) 申请《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房租补贴,另须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协议有效期内仅提供一次)、房租支付发票等。新设立的社会组织培育点的补贴由托管组织申请,须提供托管协议。
(三) 申请《意见》第三条规定的落户补贴,另须提供浦东相关产业部门认定表。
(四) 申请《意见》第四条规定的行业发展补贴和活动补贴,另须提供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浦东相关政府部门认定表、该项工作(活动)的总结及佐证材料。
(五) 申请《意见》第五条规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显著成效的另须提供相关政府部门认定表、工作总结及转化佐证。科研成果刊登转载及发明专利成功转化的,需提供核心期刊封面及相应页面复印件,发明专利及成功转化佐证。专职工作人员另须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
(六) 申请《意见》第六条规定的项目补贴,另须提供连续年度的项目协议,第三方出具的项目评估报告,或者项目购买方的评价意见。
(七) 申请《意见》第七条规定的人才奖励,另须提供劳动合同、学历证书、相关职业资格或职称证书、社保缴纳证明等。列入“领雁计划”的社会组织领军人才、就业见习基地、创业见习基地的需提供证书、牌匾图片或政府认定文件。
(八) 申请《意见》第八条规定的采纳建议应提供相关部门采纳证明。社会组织协商联系点、基层立法联系点、社情民意联系点的需提供证书、牌匾图片或政府认定文件。
(九) 申请《意见》第九条规定的评估奖励另须提供评估等级证书。
(十) 申请《意见》第十条规定的创先奖励另须提供赛事、评选相关获奖证明,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
(十一) 上述条款符合“免申即享”条件及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附则
(一) 资金使用。社会组织获得相应补贴或奖励资金,可用于机构业务开展、能力提升、管理费用等规范运营使用,涉及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补贴或奖励资金可全部或部分奖励个人。
(二) 本实施细则由浦东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三) 本细则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2026年1月1日至1月31日参照本细则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