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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奉贤区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2026-2030年)

各相关单位:

现将《〈奉贤区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知识产权局

2026年10月27日

《奉贤区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打造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地,推进国际知识产权中心城市建设,进一步加强商标行政保护,提高保护效能,推动奉贤区从“商标大区”向“品牌强区”跨越发展,助力上海市“四大品牌”“东方美谷”品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商标,是指商标权利人在奉贤区有经营实质或产业关联,且商标本身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容易被侵权假冒、确需加强保护的注册商标。

重点商标实行名录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奉贤区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并适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保护名录不构成对商标专用权范围、效力或质量的官方背书。

第三条 保护名录管理工作坚持部门协同、分类管理、动态更新、协同保护的基本原则。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当加强与区内各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外区及外省市知识产权部门的协作,建立和完善保护名录重点商标的协同保护工作机制。

第四条 下列注册商标,可以纳入保护名录:

(一)本区已纳入《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商标;

(二)本区符合美丽健康、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数智新装备等产业发展导向企业的商标,且商标实际使用于该产业商品/服务满1年以上;

(三)本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老字号企业、优质农产品等企业的商标,且商标实际使用于该产业商品/服务满1年以上;

(四)在本区享有较高知名度,且容易被侵权假冒、需要加强保护的商标;

(五)符合“东方美谷”品牌建设要求和区域产业发展导向的其他重点扶持商标、培育商标,且商标实际使用于该产业商品/服务满1年以上。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要求的注册商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可以依照下列方式纳入保护名录:

(一)经商标权利人同意,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主动纳入;

(二)由商标权利人主动申请;

(三)经相关属地政府推荐;

(四)经负责组织、举办或承办重大活动(项目)的相关单位推荐;

第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将注册商标主动纳入保护名录时,商标权利人应当配合提交下列材料:

(一)相关商标注册证明;

(二)商标权利人主体证明;

(三)商标权利人联系方式;

(四)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商标权利人主动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应当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注册证明;

(三)商标权利人主体证明;

(四)商标权利人联系方式;

(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经其他单位推荐方式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推荐单位应当出具推荐函,并要求商标权利人提交下列材料:

(一)推荐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注册证明;

(二)商标权利人主体证明;

(三)商标权利人联系方式;

(四)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依商标权利人申请、主动纳入或经推荐方式纳入保护名录的,均应在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认为符合纳入条件或不符合纳入条件的,其审核结果均应当告知申请人。

经推荐方式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将是否纳入保护名录的结果及时反馈推荐单位。

第十条 保护名录中的商标权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将相关商标移出保护名录:

(一)注册商标被依法撤销、注销、宣告无效的;

(二)因提交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诈手段使其注册商标纳入保护名录的;

(三)因提供的重点商标商品(服务)质量等问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商标权利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商标权利人主动申请移出保护名录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在依据本条第(三)(四)项作出移出决定前,应当告知商标权利人拟移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权利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当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移出的决定。

第十一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将重点商标纳入、移出保护名录的情况向社会公告,并告知相关商标权利人。

第十二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当通过本部门官方网站发布保护名录,也可以同时通过其他公共平台、新闻媒体等发布保护名录。

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当将保护名录抄告本区相关部门,并上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四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保护需求及商标权利人的申请,可以就保护名录中的商标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推荐纳入《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第十五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加强对侵犯保护名录中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商标专项保护执法行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涉及重点商标的侵权案件予以重点督办。

第十六条 商标权利人被他人恶意注册与保护名录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可以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请求帮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当积极予以法律指导,并适时通过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争取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支持。

第十七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收集保护名录中的商标在区外被侵权的线索,充分发挥跨区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机制的作用,主动开展跨区域商标侵权协作执法,提升对纳入保护名录商标的保护效能。

保护名录中的商标权利人因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本区行政区域外受到侵害,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请求帮助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自行或通过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与外区及外省市知识产权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并为当事人维护商标合法权益提供指导。

第十八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当加强与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的协作,建立重点商标保护协同机制,共享侵权线索,强化联合打击,共同做好对保护名录中商标的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为保护名录中商标的国际注册和保护提供专家顾问咨询、法律政策解读、信息收集发布等服务,并适时依托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奉贤工作平台等渠道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商标海外维权。

第二十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当充分发挥上海奉贤(化妆品)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上海市商标品牌创新创业(东方美谷)基地、上海商标海外维权保护办公室东方美谷工作站等平台作用,为保护名录中商标提供快速维权、侵权监测、法律咨询等综合服务。

上述平台均为公共服务平台,不参与市场竞争,其服务资源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开放,不构成对名录外经营者的差别化待遇。

第二十一条 具有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互认关系的外区及外省市重点商标,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保护。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政策来源:上海奉贤

 

上海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杨老师

电话/微信:13621636132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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